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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强奸案件中,如相关证据确凿且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但检察机关因受贿等不当原因未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然而在此情况下,必须立即释放涉案人员,不得继续扣押其人身自由。若复议请求被驳回或者意见未获采纳,公安机关即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复核请求。此时,上级法院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审查,在确定最终结果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法院与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024-06-09 15: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