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员工自动离职之处理方法及程序:
1.参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通过企业公告通告等途径,通知离职员工在指定时间内前来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如若逾期未到达,即视其为自动离职。
2.针对自动离职情况,若未牵涉公司支付之岗前培训费用、保密岗位协定以及津贴事宜者,不应进行任何罚款处理。
对于已完成的工作日薪酬,应在员工领取时予以支付。
但若涉及上述费用,则可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并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条款,向离职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以求追偿损失。
3.若员工自动离职过程中,未涉及职务发明或保密协议事项,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益,仅需在程序方面稍作修正(例如未提交正式辞职申请)。
日常运营中,应注重明确劳动权责关系,加强人文关怀,确保公司规定的福利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应做到严格与仁爱相结合,避免过度批评指责员工,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对于表现出色、贡献卓越的员工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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