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失主报案公安局以盗窃罪公诉了,像这种情况检察院能进行撤诉处理吗?
[律师回复]这种情况检察院有可能撤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若存在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等情形,检察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具体到该案件,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 是否构成盗窃罪存疑:在火车上捡到手机未归还,若手机处于他人临时控制或管理范围内,如放在座位上且失主未离开太远,可能构成盗窃罪;但如果手机已完全脱离失主控制,更符合侵占罪特征,而侵占罪是自诉罪名,若不构成盗窃罪,检察院应撤诉。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若手机价值不高,且你有委托朋友在失主联系时归还的行为,说明主观恶性较小,未对失主造成实际损失,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检察院可据此撤诉。
- 证据不足: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你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缺乏证明你明知手机为他人所有却故意窃取的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检察院也应撤诉。
- 具有从宽情节:如果你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且盗窃情节较轻,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虽不完全属于撤诉情形,但也会使案件不再进入审判程序,达到类似效果。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向检察院充分说明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争取检察院作出撤诉或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