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破坏监督秩序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迫在劳动改革机关服刑的罪犯。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革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的量刑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监管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