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购毒品的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其焦点即代购者有无牟利目的。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5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一般不认为代购者构成犯罪。如果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70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会觉得存在牟利的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代购者、托购者均称代购者只收受1000元路费,在100米外倒贴300元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无偿赠送给托购者——人们会觉得这种荒谬的辩解不足采信。若由代购者先垫资或者赊购,对代购者的行为定性会争议更大。那么,毒资与路费的关系如何路费应低于毒资多大比例才是正常的“路费”,高于这个比例就存在牟利目的呢这大概是无解的。换一个角度,认为代购者在帮助托购者买入毒品时也帮助毒贩卖出了毒品——即使代购者是托购者的朋友且与毒贩素不相识,也未尝不可。代购者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购者受托购者指使,托购者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行动的时间、路线、联系方式等,代购者只起接头、跑腿的作用;另一类是代购者掌握了相应渠道,托购者(通常是吸毒者)有求于他。无论代购者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其对促成毒品交易均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可低估。立法或司法解释宜规定:帮助他人出售或者购买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1.以吸食为目的购买毒品,数量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2.以吸食为目的购买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4、购买毒品可能犯罪,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一,您要维权,首先要搞清楚是否已经得到了授权。拿到专利申请号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您的专利申请,但是并不代表已经授予了您专利权。您是否收到了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收到该通知,办理完缴费手续,发给您专利证书,您才得到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您的申请日是2009年8月3日的话,据我的经验,应当还没有得到授权。
第
二,您需要比对侵权产品和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权利要求的特征,以确定是否侵权。这是个技术活,最好找个专利代理机构先咨询一下。
第
三,准备对方“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您的专利产品”证据(比如销售发票等)。劝您还是委托个专利代理人兼律师来办理。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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