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一般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典型的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不存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前提。 共同犯罪认定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张三和李四合谋实施抢劫,双方是有明确协同抢劫的意图,也清楚共同抢劫的后果的,否则,尽管张三实施了抢劫行为,李四也进行抢劫,但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而应单独分别认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如A与B合谋盗窃的,必须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如准备工具、踩点、放风等,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若B仅仅是有共同盗窃的想法,但没有参与任何盗窃行为,也不存在教唆、帮助、组织行为的,一般不认为A与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两人才能构成共同,但两人必须都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与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正常成年人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 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罪中的界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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