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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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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恋爱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 因此产生的医
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订婚后登记结婚不成的,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约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要求名誉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如果双方签署协议,一方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即使“ 受伤”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法院不会支持。
根据有关法理,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2022-07-22 13:03: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