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
公务员投资入股分红,不犯罪但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法律意见】
公务员投资入股分红,不犯罪但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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