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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是否可以逃避执行

王** 广东-东莞 判决执行咨询 2022.01.16 17:57:20 372人阅读

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是否可以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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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仍然可以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因为,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案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债务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

2022-01-16 17:59:20 回复

对于为逃避债务离婚转移房产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但是,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及时向提出执行申请,因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的,是要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尽管有法律规定,但是目前,面对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的保护仍不够充分,那该如何施以救济呢?以下是一些方法,仅供参考: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由被执行人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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