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该条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特殊程序要求作了强制代理规定:一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通过委托中国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进行,而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可以通过代理,也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二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其他代理组织无权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商标事宜。《商标法》修正之前,本条的规定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修改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解释,“国家指定的组织”限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限制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因此,此次修改商标法,将“国家指定的组织”改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的规定,把从事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代理活动向所有国内合法的商标代理组织全面放开,不再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定。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实施强制代理制度,不违反《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有关规定。《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同盟每一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及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的选定或代理人的指定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也就是说,关于指定代理人等程序性问题,各成员国可以声明保留,自行规定。类似对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要求强制代理的规定,几乎可以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发现。这里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这里的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程序和注册以后变更、转让、许可、续展,以及提出商标争议的行政事宜,不包括因商标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参与商标诉讼的程序。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参与商标诉讼的,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8条;《巴黎公约》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商标权是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随着侵犯商标权的现象越来越多,我们应该加大商标全保护的力度,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商标权的保护不仅能维护商标权所有人的利益,还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驰名商标指的是经过相关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注重自身的商标品牌了,随之而来的则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增多。那么,哪些算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律图为您详细介绍。
商标权保护是企业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最重要的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即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续展是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期满后,延长商标有效期的方法。那么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该如何来申请商标续展呢?在申请商标续展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费用?商标续展的时间是多久呢?律图即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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