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书证注意事项如下:
(一)审查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光靠肉眼辨认是不行的,如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毛发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类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对其进行过鉴定,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技术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
(二)审查书证的取得是否合法。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主要是由办案人员收集、取得的。收集、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法律对于这些侦查行为如何进行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办案中就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
(三)审查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改变面貌的现象屡见不鲜。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quot;法律意见书quot;字样。
2、致送
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quot;××有限责任公司quot;quot;尊敬的××国××××先生(女士)quot;quot;××董事长quot;等。
3、说明
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四)附件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五)落款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各方协商后所确定的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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