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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强制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陈** 河北-承德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4.05 20:18:18 399人阅读

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查、强制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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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6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强制法第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另外,对于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过程中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2021-04-05 20:1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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