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诉讼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程序不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的程序,不经过仲裁不能诉讼;启动仲裁无需仲裁协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对小额争议、标准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需双方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都同意仲裁也可以,但是仲裁一裁终局,不能再提诉讼。商事仲裁无管辖限制,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员的劳动仲裁员分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因此,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员偏袒公司的,可以申请让该仲裁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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