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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找哪些部门?

董* 山西-忻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1.03.19 19:46:30 416人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找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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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

2021-03-19 19:47: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 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 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地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就是过去的劳动局里。r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r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r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r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r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r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r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r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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