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本身原则上不是证明对象,要件事实才是,否则就会出现,提交了
A证据,需要用
B证据证明真实性,在提交
C证据证明B证据的真实性,再提交
D证据……这样就证明不下去了,审理也无从进行。证据被推定为真实,对方可以反驳,或提出证据动摇真实性,只有这时候,才有必要提供证据,对真实性予以证明,比如说一方提供合同,另一方说该合同上的字是伪造的,并提出了自己的签字样本,这个时候才予以鉴定,证明该合同是不是真的。借条属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且借款已经支付的证据,因而在提出时应该推定其真实性为真,被告可以对其真实性予以逻辑上的质疑,或提出反驳证据。
①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概念。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借贷关系的存在,不能说明借贷关系一定合法,也不排除当事人有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可能。 ②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即充分举证。本案原告既要证明其借贷关系存在,又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其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被告对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③对“谁主张,谁举证”要有正确的理解。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理由属于反驳、答辩的权利,不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如果借条上已经写明用于做食油生意,而被告提出属于赌债,这时属于提出新的主张,应由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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