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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

2019-12-26 17:07:00 标签: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收听量:892
00:00 47″

律师语音内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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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递交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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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即丧失了按工伤主张权利获得法律途径支持的权利。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有期限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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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该表可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工伤认定需要申请表,证明劳动关系,医疗费用单据以及医院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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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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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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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胡小惠律师

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

胡小惠律师,女,山东临沂人,毕业于山东大学,学士学位;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2008年从事法律工作,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保险,交通事故,房产婚姻,经济合同,欠款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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