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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2019-12-17 16:39:51 标签: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收听量: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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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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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应当尽快按照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否则会使解除权消灭而丧失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可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并获得法律救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只要存在以上情形,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口头或书面均可。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因为此项权利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否则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应当尽快按照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否则会使解除权消灭而丧失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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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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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

    法定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国现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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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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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腾华,男, 2013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1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业务专长: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犯罪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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