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有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单方面的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合同形成的同时,其实合作双方本身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就有单方面的解除权,比如说一方根本就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很多时候只有解除合同才能保证损失不会进一步的扩大。
......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的行使是需要以对方作出违约以及侵权的行为为前提的。我国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以合同解除生效的要件是自通知对方时生效,如果法律规定要登记的,登记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出租人的法定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承租人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承租人私自转租的等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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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约定解除的行使要如何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中国《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若合同对解除合同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明确的约定,可按该约定来确定损失。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受损方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损方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为之做准备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解除合同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的。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根据相关规定,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合同解除的,一般应免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此时所造成的损害是不需要赔偿的;若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在赔偿范围上应包括:订立合同时无过错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解除合同而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种,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主张合同解除后导致的利益损失。这不仅是为了补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在于制裁违约方。具体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先手买房人已支付部分购房款,此时即便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判令出卖人加倍赔偿,亦不足以防止出卖人因违约而获得巨大利益。只有对买受人进行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赔偿,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遏制恶意违约行为。
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
马腾华,男, 2013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13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人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业务专长: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犯罪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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