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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欠债人逃债伎俩

更新时间: 2018-10-24 14:27:58
律师语音内容:

债务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逃债是指债务人通过各种能够引起债的事实、法律状态发生改变的以达到不还债务或少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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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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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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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盛新银律师

    离婚案件属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后,就需要答辩、提交证据、证据交换,然后等待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立案后就还有诸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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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要如何识破逃债伎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常见的债务人逃债方法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
    1、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
    2、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
    3、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移资逃债。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也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三)诉讼逃债。
    即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

  • 能怎么识破逃债伎俩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识破逃债伎俩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常见的债务人逃债方法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确认其为非法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债情况
    1、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
    2、债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法赋予的权利;
    3、债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移资逃债。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债权人明知对方是逃债,也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三)诉讼逃债。
    即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

  • 应该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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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常见的债务人逃债方法
    (一)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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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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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逃债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法人系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债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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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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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资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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