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国家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其指导和协调之下,借助律师、公证员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向那些经济上陷入困境或者面临复杂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的一套法律体系。
进行法律援助的申请主要取决于一般性条件和特殊性条件两点。
以下是这些条件的具体阐述:
1、首先,关于一般的申请条件:
当申请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才有资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其次,由于申请人经济上的困难,使得他们无力支付或无法完整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实际上,经济困顿程度依据法律援助实行地区的地方政府制定的经济贫困标准或是生活保障线来衡量。
2、其次,关于某些特殊情况的申请条件:
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达到一般申请条件进行深入审查,只需通过司法机关的指定便可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例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患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可能会被判以死刑的被告,在没能委派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须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