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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产品”混卖的应诉

  商标侵权的应诉

  原告象山XX公司,被告盐城XX公司侵害商标权,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案涉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原告系案涉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在公证处对其在网络上购买被告产品及物流信息等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本院当庭拆封上述经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2022年10月21日庭审中,扫码结果为假货或正品正品;2022年11月10日庭审时,无法通过扫码方式查验信息。张XX系该公司股东及监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防伪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但对此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一、经审查,原告公司生产的正品包装盒上的外观及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外观及商标相同,包装盒内的产品包装及商标标识亦相同,且产品包装大小及产品名称、标识字体、生产厂家等信息均一致,产品内容物亦从肉眼无法区分,庭审中原告明确两件产品辨别真假,仅为包装盒上张贴的“防伪码”查询信息为据,但该防伪码信息以 URL 的形式存储,受原告公司管理,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防伪信息内容无法进行后台修改,且其在公证收取被控侵权物品情况下,当场刮开防伪涂层查验真伪时未能及时对其查询信息结果予以保存,原告现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除防伪码信息外被控侵权产品与其正品的差异之处;二、本案中,被告主张所销售的老倪祖三贴膏系被告公司股东及监事张XX作为原告代理商从原告公司总代理商刘XX、代理商周航处购入,且提交了登记在微信公众号“老倪祖三贴官网”中代理商张XX交易记录,该记录中显示,刘XX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10月13日向张XX发货 674 盒的记录,及张XX申请作为原告公司代理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提供发货地址聊天记录,关联公司购货发票等结合刘XX庭审中,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证明张XX作为代理商向其上级代理商购买原告公司销售的老倪祖三贴膏,且原告对于张XX是公司的一级代理商这一事实没有异议。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存有“真假混卖”的可能,但其作为生产厂家,若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来源于其代理商,应当提交证据对被告的前述证据进行反驳,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在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售卖的产品侵犯其商标权,且被告已经对产品来源作出初步说明且符合常理的情形下,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不足。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象山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朱XX

  书记员: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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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1/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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