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项
申请人:陆XX、陆XX
被申请人:南通市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江苏省南xx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二位陆XX系父子关系,均为南通市某村村民。二人在本村均有土地承包,陆XX承包土地面积及宅基地自留地面积共计5.61亩,陆XX承包土地面积及宅基地自留地面积共计7.59亩。因项目建设需要,陆XX父子所使用的土地均需收回使用权。征拆方于2019年12月13日,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送达至管理委全会并进行张贴公告,公告书中附有补偿标准。然而,在2020年7月底,征拆方在未与陆XX父子二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父子二人的承包地强行进行了清理平整,严重损害了陆XX父子二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违法破坏承包地的行为让陆XX父子二人又急又气,找到了北京创为律所,期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赔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助费等。
律师观点:
律师第一时间就陆XX父子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本案的争议点有两个:1.征拆方实施的清表、平整行为是否合法;2.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如何认定处理。
本案中,陆XX父子俩承包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相关机关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如当事人仍不自行交出,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在法律未授权本案征拆方对陆XX父子土地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其自行实施的涉案强制清表、平整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违反了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依法享有国有土地权收回的法定机关,当然也是法定的补偿主体。而实际实施清表、平整行为的征拆方为镇政府,无权收回土地,所以也并不是法定补偿主体。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南通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陆XX、陆XX承包土地实施的清表、平整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陆XX、陆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南通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其他土地征收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