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马XX与槐XX、河南XX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王XX、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XX,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槐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XX。

法定代表人常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宋XX,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XX,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代理人王XX(与高XX系夫妻关系),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槐XX、河南XX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王XX、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2)陈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的委托代理人毕景涛、常XX,被上诉人槐XX、河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原审第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原审第三人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协议书、195工地施工用料清单、商品明细表、证人栾某某、哈某某某、常X、黄某某、赵XX出庭证言,上述新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与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由原审法院进一步核实为宜,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2)陈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0元,退还上诉人马XX。

审 判 长  申XX

审 判 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阿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

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