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饶XX,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第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93XXXX3569-2。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开文,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康
书 记 员 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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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